引言
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竞争法》(第504章)(“主法”)。这些修订旨在强化规范市场动态的法律框架,重点关注数字市场,以增强肯尼亚的消费者保护力度。法案旨在重新定义关键术语、引入新术语、提出前瞻性条款,并删除主法中某些可能已不再关键的条款。
《弥补》
根据第2条规定,"人"的定义现与《宪法》第260条保持一致,"认可的消费者团体"改为"经认证的消费者团体"。此外,"企业"的定义现包含自然人。 新增了"商业消费者"、"数字活动"、"产品信息标准"、"战略市场地位"及"优势议价地位"等定义。
该法案通过修订第4条,在数字活动中允许以低于百分之四十(40%)的市场份额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转换成本及创新驱动的竞争压力等因素,从而加强了对数字市场的监管。 拟修订第9条以扩大竞争管理局职能,包括认可消费者团体及授权其开展与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调查、研究。该机构还获授权协同其他部门制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政策。第18条修订案将"滥用买方力量"改为"滥用优势议价地位",体现更广泛的监管范围。 第23条修订引入"中间商"概念,强调数字活动中的市场力量重要性。该条还拟增设判定支配地位的标准,包括市场份额不足50%的企业仍可能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的条件。
新设的第IIIA部分专门针对肯尼亚市场中滥用优势议价地位的行为。此类行为被明令禁止,竞争管理局有权对存在此类滥用风险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监管,通过报告和审慎要求确保合规。该机构可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并发布合规行为准则。 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量交易依赖性、市场地位、合作伙伴转换能力及商业伙伴重要性等因素。法案将滥用行为界定为:拖延付款、单方面终止或变更合同、向交易对手转移成本或风险、要求优惠条款及不合理数据收集。违规者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或处以一千万先令罚款。 此外,该法案修订了主体法案的多项条款,允许公众对拟议合并案发表意见,通过强制披露产品信息增强消费者保护力度,并提高对违反管理局命令行为的处罚力度。法案进一步明确了"认可"与"认证"机构的相关定义,扩大了消费者福利问题的涵盖范围,并通过财务处罚及财产查封、债务追缴、接管人任命等法律手段,完善了命令执行机制。
简而言之,该法案旨在 修订《主要法案》 以提供技术术语定义,将数字活动纳入支配地位解释范畴,扩大竞争管理局职能,新增关于滥用优势议价地位的条款,规范中介机构,删除第24A条,增设对战略市场地位和优势议价地位的禁令,纳入私有化机构的合并条款,引入公众参与合并程序, 简化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相关罪行,对违规行为引入财务处罚,并废除第92条。这些修订旨在增强法案效力,确保公平的市场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