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无论属于以下何种类型,若存在下列情形则视为无效:旨在在肯尼亚从事或参与任何非法活动;缺乏可识别或可确定的受益人;条款不明确致使其目的无法实现;设立人缺乏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能力;或因胁迫、欺诈、虚假陈述或违反受托人职责而设立。
肯尼亚信托基金是否坚不可摧?
该信托项目作为防弹信托,其法律依据直接源自《受托人(永久继承)(修订)第13号条例(2021年)》第3F(3)及(4)条。虽然其架构与美国内华达州信托不完全相同,但在资产保护条款能否被法院维持或驳回的限制条件方面具有完全一致的特征。
在肯尼亚可以设立哪些类型的信托?
慈善信托
以造福公众为唯一目的设立的信托被归类为慈善信托。其核心关注领域包括人权、环境、宗教、教育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在肯尼亚注册的慈善信托可在肯尼亚境内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活动。该信托必须具有酌情权,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的分配推迟至不超过信托存续期限的时段。
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是一种信托形式,可分为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兼具慈善性质或非慈善性质,通过注册或法人化方式管理个人财产。其设立必须以其他受益人(包括设立人、亲属或非亲属、在世或已故者)为考量对象,旨在为世代传承财富提供保障或创造财富,且属于非营利性实体。
不可撤销信托
设立时明示具有撤销权的信托,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托。此外,若信托虽规定明示撤销权,但设立人在其生前未行使该权利,该信托亦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托。
非慈善信托
非慈善信托是指即使没有受益人仍可存在的信托。但该信托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其法定目的(无论是否具有慈善性质)应具有可实现性,且必须明确规定信托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