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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本法律意见旨在探讨:收据上仅标注"条款与条件"或引用"条款与条件 website.com"等表述,是否足以在法律上使各方受其中条款约束,抑或必须将条款全文纳入文件。条款与条件可定义为构成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合同或协议不可分割部分的特殊或一般性安排、规则、要求、标准等。
为解决这些疑虑,本文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判例进行阐释。 - 法律框架
2.1. 2010年《肯尼亚宪法》
宪法第35条规定了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他人持有且为保护任何权利(包括第46条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所必需的信息的权利。消费者权利包括获取充分受益于商品和服务所需信息的权利。
2.2. 《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第7条规定,凡须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存在歧义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涉及网络协议副本时,协议副本须包含该法第32条规定的信息。此外,第87条要求所披露信息应清晰易懂,并以消费者可理解的形式呈现。 - 司法判例
3.1. 在帕克诉东南铁路公司案中,原告帕克支付费用将个人物品寄存于铁路衣帽间。寄存时,衣帽间经营者向其出具了寄存票据。 该票据背面注明:被告(衣帽间经营方)对价值超过10英镑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衣帽间内醒目位置张贴的告示亦载明相同条款。原告未阅读票据或告示,其物品遭窃后向被告索赔,被告援引票据及告示中的免责条款抗辩。 本案确立以下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合理人不会认为文件(本案中指票据)包含合同条款,故当事人不受该文件条款约束。
二、当文件明显包含合同条款时,发行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使对方知悉该事实。
三、若已给予合理通知,则接收方是否阅读文件并不影响效力。
3.2. 奥利诉马尔伯勒法院有限公司案阐述了通知条款的合同纳入机制。原告奥利与被告马尔伯勒法院有限公司签订酒店住宿合同。客房内张贴的告示声明:"除交由经理保管外,本酒店对物品遗失或被盗概不负责。 贵重物品应密封存放并获取收据。"原告财物遭窃后向被告索赔,被告试图援引免责声明抗辩。法院认定该声明无法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因合同于前台办理入住时即已成立,原告事后才看到声明,为时已晚。
3.3. 最后,在桑顿诉鞋巷停车场案中,桑顿(原告)付费将车辆停放在鞋巷停车场(被告)的自动停车场内。场外告示载明收费标准并免除对车辆损坏的责任,但未提及人身伤害事宜。 在更深入场地的票务闸机旁立柱上,张贴着八条冗长的使用条款。第二条明确声明被告对场内发生的任何伤害不承担责任。当原告进入时,闸机旁的自动售票机打印出票据,其底部以小字注明"票据受场地公示条款约束"。原告并未看到或阅读任何上述告示。 原告在场内受伤后提起诉讼。法院指出:在自动售票机案例中,当机器所有者展示其具备收款功能时即构成要约;顾客投入钱币即视为接受要约。这意味着机器票据上的任何条款均不具合同约束力,因顾客无机会拒绝接受——待其看到票据时,已无法退回。
- 分析。
4.1. 通知的充分性:对于载有"条款与条件"或其存放网站链接的收据,关键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在交易达成前或达成时获得了合理通知及审阅条款的能力。
4.2. 援引条款纳入:若条款明确旨在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且消费者能够获取条款内容,则此种引用方式可被接受。但若收据仅包含简短引用(如"条款与条件 website.com"),未提供进一步指引或确保消费者知晓条款并有机会审阅,则可能被视为通知不足。
4.3. 歧义风险:条款引用过于简略引发的歧义,可能导致争议——即消费者是否已充分知悉合同条款。 - 结论与建议
5.1. 仅在收据上标注"条款与条件"或"条款与条件 website.com"可能无法自动满足法律要求,除非能证明消费者在交易前或交易时已有效知悉并获取完整条款。若消费者在收据层面(即要约、承诺及对价完成后)才接触条款与条件,则将被视为对消费者通知不足。
5.2. 在可行情况下,确保完整条款与条件在交易过程中可获取且显著披露。
5.3. 确保任何提及条款与条件的合同前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均包含清晰的条款获取指引或可直接跳转至全文的二维码,并在消费者确认接受条款并支付对价前设置中间确认步骤。此举可作为消费者获得条款审阅机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