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与国家行政事务内阁秘书修订了《2012年肯尼亚公民身份与移民条例》(以下简称"主条例"),据此制定了《2023年肯尼亚公民身份与移民(修订)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第15A条规定,局长须建立电子旅行授权(ETA)系统,对入境肯尼亚的旅客进行预先筛查。旅客入境肯尼亚时,必须申请电子旅行授权,并在登机前持有该授权。 根据第15(C)条规定,任何入境交通工具不得搭载未持有有效电子旅行授权的乘客,否则承运人所有者或负责人将按第44(3)(d)条规定缴纳附加费。此外,任何将未持有有效ETA人员带入肯尼亚的承运人,须将该乘客遣返至其最后停靠港或原籍国。
根据第16A条规定,所有进入肯尼亚的航空承运人、其运营方或代理机构均须向局长提交旅客预先信息(API)及旅客姓名记录(PNR)。此类提交须遵循附件十或接口控制文件规定的格式,并在附件十三指定时限内完成。 若获取特定API或PNR数据对应对第十二附表所列特定罪行威胁至关重要,航空器经营者须应局长要求将相关数据移交局长。
移民官员有权根据第16E条规定,仅在肯尼亚境内的安全场所内执行评估工作。该评估涉及将旅客预先信息或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与包含被通缉人员或物品信息、或处于警戒监控名单的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此类评估旨在预防、侦查、调查或起诉第十二附表所列罪行。 此外,该官员有权依据《2019年数据保护法》规定处理旅客预先信息或旅客姓名记录数据。 若移民官员判定旅客或机组人员需接受附表十一所列管制机构的进一步审查,该官员应依据《2019年数据保护法》规定,向该管制机构提供旅客预先信息或旅客姓名记录数据,或该数据处理后的结果。
根据第16L条规定,在获取旅客预先信息数据及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六个月后,局长须对数据进行去个人化处理。若为预防、侦查、调查或起诉附表十二所列特定罪行之必要,可恢复个人身份信息。 若预先乘客信息数据或乘客姓名记录数据需用于调查第十二附表所列特定罪行的实施或法庭诉讼程序,主管人员应自接收数据之日起,在数据库中保存该数据不超过五年。

